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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执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诉 讼 保 全 事 项 通 知 书(2017)浙0105执保1172号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本院根据你方申请和法律规定,已对被告蔡晓春、包毕勇、陈以河、陈以从的以下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根据有关协助部门的要求设定保全期间为:2017年8月30日,查封陈以河、林爱莲共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左岸公寓8幢1902室,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3××50号;轮候查封赖桂花、陈以从共有的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东湾6幢1单元2902室,杭房权证经移字第××、13××10号,均已抵押,期限三年。2017年8月31日,查封陈以河名下车牌为浙A×××××汽车一辆,期限二年。期限届满后,对被保全资产仍需续保的,请你方在到期日的15个工作日前提出书面申请。2、对于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3、如案件尚在本院审判庭审理的,则向本院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书;如案件已上诉到上级法院,且尚在二审期间的,则向上级法院相关审判庭提交续保申请,同时将续保申请书抄送本院相关审判庭。4、未按通知要求提交书面续保申请,致使保全失效而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5、续保无需缴纳申请费。6、若案件需申请强制执行,请在申请执行时提交本告知书特此通知诉讼保全承办人:夏强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