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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思朋与周春景、王宗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朋,周春景,王宗富,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589号原告:王思朋,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周春景,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王宗富,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三人: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东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朋诉被告周春景、王宗富、第三人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王思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