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思朋与周春景、王宗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朋,周春景,王宗富,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589号原告:王思朋,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周春景,女,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王宗富,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第三人: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东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思朋诉被告周春景、王宗富、第三人河北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王思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思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思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洪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