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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春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618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春祥,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16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陈春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春祥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