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3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傅勇璋、黄秋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勇璋,黄秋明,何子根,李斌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209号原告:傅勇璋,男,1956年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其,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秋明,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鸣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子根,男,198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鸣菊,江西金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辉,男,196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勇璋与被告黄秋明、何子根、李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协商处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勇璋撤回对被告黄秋明、何子根、李斌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颜志宏审 判 员  祝光杜人民陪审员  叶 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