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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生产、销售假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女,1979年2月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北省遵化市,现住遵化市。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8日,被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开设卫生所期间,多次购进并销售国药准字Z22024980、生产厂家为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的降糖宁胶囊。经唐山市食品药品管理局认定,该药按假药论处。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6年11月,被告人李某在开设卫生所期间,多次购进并销售生产厂家为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国药准字Z22024980“降糖宁胶囊”。2016年11月25日,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路北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卫生所现场检查,发现标称“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宁胶囊20瓶,生产批号20161022。2017年2月10日,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对“降糖宁胶囊”有关情况的复函:我辖区无来函提及的“四平泰康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2017年2月20日,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唐食药监稽药监函[2017]01号关于恳请市局鉴定“降糖宁胶囊”药品真伪请示的复函,内容为:根据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库《关于对“降糖宁胶囊”有关情况的复函》(四食药监稽函[2017]1号)有关内容,你局协查的标示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宁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4980规格:每粒0.4g,包装:0.4g×45粒×10瓶,生产批号:20161022,有效期:20191025,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北仁兴街31号),经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四平市辖区内无“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企业。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库查询,显示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2024980的药品“降糖宁胶囊”生产企业应为吉林百姓堂药业有限公司,不是四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因上述产品属于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依据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出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规定,经认定,上述产品按照假药论处。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田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田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2017年5月11日,遵化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出具到案说明,依法传唤涉嫌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后,对李某予以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邓某、遵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及住院病历、户籍证明信、到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销售的国药准字Z22024980两大盒及举报人提交的2小瓶“降糖宁胶囊”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药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某销售的两大盒及两小瓶国药准字Z22024980的“降糖宁胶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王铁山审判员  屈宏昱审判员  段旭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