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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卫东与史德仁、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东,史德仁,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951号原告:王卫东,男,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史德仁,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南市。被告: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寨子山路1096号。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福州路137号8层。负责人:宁方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东与被告史德仁、青岛华之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于2017年9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卫东负担。审判员  姜燕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坚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