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彭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彭飞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8607。主要负责人:王成平,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赵永,该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凤,该公司营业部零售部经理。被告:彭飞飞,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本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青山监狱服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彭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同年9月1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以彭飞飞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对被告彭飞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4元,依法减半收取137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费云人民陪审员 张萍人民陪审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郭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是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