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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庄民初字第4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续封深圳市汇杰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汇杰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庄民初字第4111-3号原告:深圳市汇杰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安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通,系辽宁壹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勇,系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丽,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娜,系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汇杰净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大连×××银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共计8430791.80元。因冻结期限将届满,原告申请对冻结存款予以续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在×××银行×××银行账号为×××中的存款共计8430791.80元。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冻,需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振业代理审判员  葛 访人民陪审员  XX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白晓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