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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执字第0008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大广、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广,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德才,杨金艳,王德保,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查国辉,程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执字第0008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大广,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金庆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光彩东七街65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保,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德才,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杨金艳,女,汉族,1975年7月15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宜秀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被执行人王德才妻子。被执行人:王德保,男,汉族,1974年12月1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系被执行人王德才弟弟。被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白泽湖经济园。法定代表人:王仲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仲东,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方学勤,女,汉族,1970年9月4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系被执行人王仲东妻子。被执行人:查国辉,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居住地安庆市,被执行人:程震宇,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现居住地安庆市,系被执行人查国辉丈夫。本院在执行陈大广与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德才、杨金艳、王德保、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查国辉、程震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我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德才、杨金艳、王德保、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仲东、方学勤、查国辉、程震宇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