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7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17186号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虎逊村秀山码头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88679321T。法定代表人:王先兵。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瑞,广东裕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华街73号1号楼自编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4017121T。法定代表人:郑耀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东苑路别墅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8882721R。主要负责人:孙石林,该公司总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诉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集团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瑞华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作出(2016)粤2071民初17186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瑞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瑞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民辖终50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瑞华公司提起的上诉,维持原裁定。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瑞,被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茂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群发公司诉称:被告瑞华集团公司承接了中山市南头镇海雅工程开发项目,被告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负责实际施工。被告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与原告群发公司商定,由原告群发公司向该工地供应建筑材料,共计产生货款257350元。原告群发公司多次催收,被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群发公司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群发公司货款257350元;2.被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以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诉讼过程中,原告群发公司明确利息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即2016年8月10日。对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群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有:1.辅材产品购销合同;2.对账清单、送货单、采购清单。被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辩称:经过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统计,确认拖欠货款212190元。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将每个月采购清单的数额全部加起来,得出229695元。其中有两单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是不确认的,分别是日期2015年9月14日、编号0002199、金额8080元的送货单,日期2015年11月14日、编号0002258、金额9425元的送货单。两单共17505元。229695元减去17505元等于212190元。被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对其辩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瑞华集团公司承接了中山市南头海雅商业广场项目,由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负责施工。2015年7月18日,瑞华集团公司(需方、甲方)与群发公司(供方、乙方)签订《辅材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中山市南头海雅商业广场项目购销工程辅材产品[植筋胶20元/支、108胶水40元/桶(40KG/桶)、内墙钢丝网0.44mm厚13元/卷(8.5米/卷)、填缝剂35元/袋等],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一、运输:由供方运输到需方施工现场的指定地点……三、验收:1.验收的内容包括数量和质量验收……五、付款方式:1.自供货到施工现场双方确认的第一批起6个月结算75%……”。之后,群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送至工地并交由现场施工人员签收。双方在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进行了对账,双方通过签署对账清单及采购清单的方式对2015年7月至12月已送货物的送货日期、送货单号、材料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总额、经手人等进行核对,2015年7月至12月的送货金额分别为:34540元、64145元、71605元、48980元、27655元、10425元,合计257350元。2015年9月14日、编号0002199、金额8080元的送货单及2015年11月14日、编号0002258、金额9425元的送货单均在前述采购清单中予以列明。黄粤翠、黄伦迪在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海雅广场(商住楼)统计核对人处签名确认。群发公司未收到任何货款,遂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庭审中,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确认黄伦迪是其工作人员。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瑞华集团公司与群发公司签订的《辅材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群发公司已依约提供辅材产品,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瑞华集团公司拖欠群发公司货款257350元未付,有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工作人员黄伦迪签名的对账清单和采购清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辩称对2015年9月14日、编号0002199、金额8080元的送货单及2015年11月14日、编号0002258、金额9425元的送货单不予确认,所欠货款应以送货单合计数额为准。虽然对账清单及采购清单中的部分金额群发公司虽未能提供送货单佐证,但群发公司主张的送货金额及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不予确认的前述两张送货单均已在对账清单及采购清单中列明,并由瑞华集团公司及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工作人员黄伦迪予以签名确认。由此可见,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对对账清单所记载内容已核对并确认。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的辩解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瑞华集团公司、瑞华集团中山分公司收货后未及时付款,应承担向群发公司支付货款25735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群发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7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73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8月10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0元(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该款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群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人民陪审员 陈学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婉婷熊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