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尹枝安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枝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992号原告:尹枝安,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易重,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枝安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尹枝安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尹枝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尹枝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林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严燕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