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禹州市颖川路62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杰,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应战。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生效的(2015)禹民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的(2017)豫1081执714号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昌市豫中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及利息,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081执27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勇锋审判员 : 邢 晶审判员 :王国敏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