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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宋茂林与张福喜、王先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茂林,张福喜,王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656号申请执行人:宋茂林,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瓦房店市人。被执行人:张福喜,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被执行人:王先涛(曾用名王斌),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申请执行人宋茂林与被执行人张福喜、王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庄民初字第308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茂林于2017年3月24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40000元、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4400元(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唐宗波审判员 庚春永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毕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