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3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强与张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张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6572号原告:孙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张赛,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铭和苑桂雨坊**幢商铺*号。主要负责人:孙易凡。原告孙强与被告张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孙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樊 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