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101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肖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101刑初292号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56年1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章瑜、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肖某某在虹桥火车站1F西面大厅西北角落处,趁旅客罗某某躺在地上熟睡之际,将其放在身边背包上的黑色小米牌红28G手机窃走。罗某某醒来后发现手机被盗,遂与其同行人王某某一起寻找,在虹桥火车站西进厅门外发现肖某某形迹可疑,遂上前询问,肖某某见事迹败露,遂从左侧裤子口袋中掏出窃得的手机,并承认了盗窃手机的事实。随后两人将被告人肖某某扭送至上海虹桥站派出所。经鉴定,上述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0元,现已依法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摄影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龚 静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管晓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