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敏斌聚众斗殴、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56号罪犯刘敏斌,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敏斌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交3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刘敏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敏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三月至二0一七年五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220分,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刘敏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刘敏斌有财产刑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敏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