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明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唐明生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特13号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翡翠国际社区一期4号楼2层2-4号。法定代表人:仰宗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唐明生,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明生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内江紫名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钟 扬审判员 王 璐审判员 娄伟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钟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