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周建球与上思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球,上思县人民政府,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6行初50号原告周建球,男,1952年7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上思县。委托代理人周建国,系周建球堂兄,住上思县。被告上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覃森,县长。委托代理人林日高,上思县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何其贤,上思县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英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建球不服上思县人民政府征地安置补偿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建球以其诉讼请求不具体,需具体化另行起诉为由,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球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难以进行司法审查,经庭审释明,其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建球负担。审 判 长 凌旭芳审 判 员 田 海人民陪审员 陆雄林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