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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算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算2号申请人: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讼代表人:吴梅生,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8月15日,无锡博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隆公司)清算组以未接管到博隆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博隆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本院查明:博隆公司系由无锡金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出资3996万元,上海锦阔商贸有限公司出资3456万元,肖家洪、杨军捷、郑生国、郑雄斌、郑玉吕、肖淑华各自出资486万元,李爱平出资432万元,注册资本共计1.08亿元,于2010年4月29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15)锡商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博隆公司。后博隆公司未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2016年7月25日,金山公司作为博隆公司的股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博隆公司被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自行清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强制清算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博隆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博隆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送达的情况下,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通知了博隆公司。博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受理金山公司对博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于同日指定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无锡分所组成博隆公司清算组。2017年3月30日,本院在博隆公司清算组未接管到博隆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博隆公司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通知博隆公司债权人在2017年5月12日前向博隆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但无人申报债权。本院认为:博隆公司清算组以未接管到博隆公司任何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博隆公司人员下落不明,无法清算为由,申请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隆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陆晓燕审判员  贾建中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