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方葵华、王燕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葵华,王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方葵华,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诉人):王燕,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再审申请人方葵华因与被申请人王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5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葵华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确认双方2012年5月24日的《调解协议书》有效,同时又认定“在该协议有效的情况下,王燕应履行,但鉴于上述协议约定王燕仅按原《定期存单借据》的约定继续履行还款义务,而该借据并无就利息进行约定,故一审判决王燕就宋培香、顾文生上述1251号判决中应负担的利息也承担清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王燕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应以本金90万元为限”。不知道是判决书文印错误还是人为看错。(《调解协议书》并没有约定仅按原定期银行存单依据),事实是该协议书第三条:“在本案经法院���决和强制执行后未能履行债务的余额部分(具体数额待法院判决和执行生效后确定)”。这是双方通过协商认为未经法院判决,未能确定债务中本金外的利息是多少,所以只能等法院判决确认数额。但二审判决书却改为仅限于。另外,借据约定:“每月10日前定期将学生公寓住宿费10000元支付给方奎华先生作为存单质押回报。”该借据是借用人及担保人王燕共同写出,他们当时说是利息每月一万元,借据中虽然没有出现利息二字,但本来就是利息。对本人来说,不管支付的利息从何来源,用什么字眼表达,只需每月支付我一万元的利息即可。一审法院2013年10月30日终结了2013年穗天法执字第3459号的执行。此后,我向一审法院起诉王燕,诉求法院根据《调解协议书》的约定,依法判决王燕承担本案执行后未能履行债务的余额部分。本人的合法要求得到一审法院的认可。但二审法院却忽略协议书双方共同订立的约定,错误判决王燕只限以90万元为限。2、二审判决无解释地推翻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的五万元违约金。调解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故一审被告违约,没有向一审原告提交任何信息,一审的被告也默认了违约,不做辩护,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诉求判令被告支付五万元违约金,得到了一审法院依法支持,但二审法院忽略且未作出任何解释。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燕与方葵华所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本院予以确认。该协议约定王燕仅按原《定期银行存单借据》的约定继续履行连带还款义务,而该借据并无就利息进行约定。对于双方争议的利息部门,二审判决已作出了详细的分析论述,合法有据,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方葵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葵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