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22民初2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诉被告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民初23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许文顺,该行行长。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兴国大道17号委托代理人刘合森,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桃花,女。被告张会九,男。被告刘云炎,男。被告李细爱,女。被告王娥,女。被告方泽洋,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诉被告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明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合森、被告刘桃花、刘云炎、方泽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会九、李细爱、王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诉称,2014年2月23日,被告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因农业生产需要资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50,000.00元,并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贷款年利率15.3%,贷款期限为一年,联保期限至2015年12月9日,还款方式为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后,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50,000.00元贷款汇入被告账户上,被告刘桃花、刘云炎、王娥亦分别出具了50,000.00元小额贷款手工借据。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07,472.39元(其中本金139,499.93元、利息67,972.4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止)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引起纠纷,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39,499.93元、利息67,972.46元,本息共计207,472.39元,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被告刘桃花辩称,借据名字是我签的,但没有拿到邮政银行借款。被告刘云炎辩称,借据名字是我签的,但没有拿到邮政银行借款。被告方泽洋辩称,借据名字不是我签的,我亦没有拿到邮政银行借款。被告张会九、李细爱、王娥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因农业生产需要资金,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贷款人民币150,000.00元,并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贷款年利率15.3%,贷款期限为一年,联保期限至2015年12月9日,还款方式为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后,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150,000.00元贷款汇入六被告指定的账户上,被告刘桃花、刘云炎、王娥亦分别出具了50,000.00元小额贷款手工借据。经结算,被告下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207,472.39元(其中本金139,499.93元、利息67,972.46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止)。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引起纠纷,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桃花、张会九、刘云炎、李细爱、王娥、方泽洋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39,499.93元、利息67,972.46元,本息共计207,472.39元,并承担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另查明,刘桃花与张会九系夫妻关系,刘云炎与李细爱系夫妻关系,方泽洋与王娥系夫妻关系,被告刘云炎与被告刘桃花系兄妹关系,被告王娥与刘桃花系亲戚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约定的利息及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六被告连带清偿其借款139,499.93元及利息67,972.46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桃花、刘云炎提出借据名字是我签的,但没有拿到邮政银行借款,被告方泽洋认为借据名字不是他签的,亦未拿到邮政银行借款,因其辩称均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张会九、李细爱、王娥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桃花、刘云炎、张会九、方泽洋、王娥、李细爱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清偿下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县支行贷款本金139,499.93元、利息67,972.46元,本息合计207,472.39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7日止)逾期按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4元,减半收取2207元,由原告刘桃花、刘云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4414元,款汇至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赵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