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4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203张芹与刘立超、徐海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芹,刘立超,徐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张芹。被执行人刘立超。被执行人徐海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芹与被执行人刘立超、徐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120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车正义审 判 员  徐燕红代理审判员  丁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曙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