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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行审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与开县清秀塑料加工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开县清秀塑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1行审338号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地址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宝华街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33944535A。法定代表人:李应和,局长。被申请人:开县清秀塑料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铁桥镇铁桥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96746478B。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开环罚(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查明: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被申请人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已过期,且未按规定重新申报,厂内仍在继续生产,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1月3日,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生产”的规定,对开县清秀塑料加工厂作出开环罚(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贰万元整。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或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于2017年1月5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开环罚(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环罚(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开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开环罚(2017)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罚款及加处罚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翔人民陪审员  余忠卿人民陪审员  何德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谭艾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