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熊望林、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熊望林,刘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365号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华润凤凰城一期9栋115房。法定代表人喻霖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方明,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熊望林,男,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刘丹,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熊望林、被告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付建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吴 欢代理书记员 李子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