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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孙荷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荷生,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695号申请人:孙荷生。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荷生与被执行人南阳市黄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邦建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杨 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秦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