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6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子比洛、马日哈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子洛比,马日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688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阿子洛比,绰号小李子,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马日哈,男,1981年3月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西昌市。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阿子比洛、马日哈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阿子比洛、马日哈退赔被害人王金经济损失367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5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为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责令退赔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弦执行员 王丁一执行员 沙昀川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