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杰与刘可、龙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刘可,龙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2512号原告刘杰。被告刘可。被告龙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与被告刘可、龙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杰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可、龙亮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杰自愿全部承担。审判员 黄冬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