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宏生、龙凤之、伍绍怀、向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伍宏生,龙凤之,伍绍怀,向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5执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215号,组织机构代码05584601-1。法定代表人陈绍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宏生,男,1978年1月6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龙凤之,女,1980年1月19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伍绍怀,男,1959年4月4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向爱香,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农民。本院在执行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宏生、龙凤之、伍绍怀、向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的执行标的总额为30000元,本院穷尽查询被执行伍宏生、龙凤之、伍绍怀、向爱香的银行存款、车辆等执行措施,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伍宏生、龙凤之、伍绍怀、向爱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会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伍宏生、龙凤之、伍绍怀、向爱香的财产线索,且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陶湘宁审 判 员 林晓梅代理审判员 李征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