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胡国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锋,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39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胡国锋,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执行胡国锋罚金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胡国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106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张 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