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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自刚与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自刚,马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王自刚,男,1950年6月20日生,汉族,芮城县阳城镇东夭村人,农民。被执行人:马杰,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芮城县阳城镇王涧村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自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杰民间借贷纠纷,芮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晋0830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杰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8月31日,申请人王自刚以双方已和解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30执2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伟执行员 王江峰执行员 翟 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