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曹创与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创,王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民初1881号原告:曹创,男,1983年5月21日出生,回族,上饶市房管局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王宽,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原告曹创与被告王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追讨无效后提起诉讼。原告曹创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等,因被告王宽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万元,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今借到曹创人民币捌万元(80000.00)身份证,借款人王宽,2015年4月2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短信、微信追讨无效后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短信记录的足以证明被告王宽拖欠原告曹创借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王宽应当归还。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又无证据证明对还款时间有过约定,故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曹创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王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典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