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10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荣强与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荣强,陈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10644号原告:金荣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陈慧,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荣强与被告陈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荣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金荣强负担。审 判 员 张旦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楼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