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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张军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张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军锋,男,汉族,该队四级军士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军锋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6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军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和平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