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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平庆与曾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庆,曾令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1569号原告:陈平庆,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告:曾令贵,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原告陈平庆与被告曾令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陈平庆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平庆撤回对被告曾令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9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崇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