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杰,王海雨,李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09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Ⅹ。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腾,信贷主管。被执行人徐杰,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王海雨,男,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执行人李香兰,女,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成武县。本院在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峰支行与徐杰、王海雨、李香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199900元及利息,经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无工商登记,亦未查明被执行人的收入来源。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全部债务的能力,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需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霞审判员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