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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50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长安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冀金敏,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秀起,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为:限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河北强业暖气片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68819元,并自2016年5月1日始至判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8214.57元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66元,保全费2120元,共计4786元,均由被告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7年6月5日、2017年8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恒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查控系统反馈回来的信息中显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阶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位于北京市××区南菜园农业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为320000元,该账户余额为7067元。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将7067元扣划至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账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财产查控情况及执行措施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以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8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增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