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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周文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周文卫,周爱珠,周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81执458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德兴市滨河大道南门商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81314668118G。法定代表人:徐胜利,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周文卫,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周爱珠,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周文清,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执行人;潘宝月,女,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银城街道汤家岭110号,身份证号362333196410120043。本院在执行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周文卫、周爱珠、周文清、潘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周文卫、周爱珠、周文清、潘宝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381,026.49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予以支付,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抵押物德兴市银城镇铜都大道1号聚远新居1号商住楼第一层11号商铺【房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兴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房国用(2011)第××号】进行司法网络拍卖,但该抵押物经二次司法网络拍卖均以流拍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标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周文清、潘宝月名下的德兴市银城镇铜都大道1号聚远新居1号商住楼第一层11号商铺【房权证号:德房权证德兴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德房国用(2011)第××号】作价324,275.49元抵偿给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胜利(身份证号码)名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胜利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德兴市民间借贷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胜利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席文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