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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7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华与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7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徐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黄宏明,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80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041565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842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294元和本案执行费77905元。被执行人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本案在诉讼阶段于2017年4月2日以(2017)皖1802执保1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程款10415650元。现本院查明,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已竣工验收、质保期届满、工程已经审计,工程款尚未全部支付,现付款条件已成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宁国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宣城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在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工程款人民币10415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