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07民初3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树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7民初3140号原告: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镜湖区赤铸山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7591391M(1-1)。被告:张树生,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鸠江区,原告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芜湖协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燕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叶远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