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雷世彬、赵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世彬,赵秀芬,杨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世彬,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芬,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四川康庄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友,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运琦,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世彬、赵秀芬因与被上诉人杨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对雷世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赵秀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余发会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