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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雷世彬、赵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世彬,赵秀芬,杨家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世彬,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芬,女,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四川康庄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家友,男,195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运琦,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世彬、赵秀芬因与被上诉人杨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对雷世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赵秀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余发会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夏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