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宗保与王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保,王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030号原告:王宗保,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纪群,男,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保诉被告王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保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宗保负担。审判员 孙伯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