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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5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宗保与王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保,王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5030号原告:王宗保,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王纪群,男,成年,住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保诉被告王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宗保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宗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宗保负担。审判员  孙伯韬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