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智信运输有限公司与高宗明、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智信运输有限公司,高宗明,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700号原告:北京智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莲花池村124号2门。法定代表人:司楠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成,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明。被告: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c3450室。法定代表人:方永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鸿越大道以北、景德路以东(华洋集团大厦)。负责人:王周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子晴,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智信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宗明、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智信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宗明、勤克(上海)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北京智信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文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