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丁琨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琨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589号案件移送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丁琨蕴(曾用名丁立君),男,1986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的丁琨蕴贩卖毒品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03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人以被执行人丁琨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纳罚金为由于2017年3月1日移送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3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7年3月至8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丁琨蕴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3、2017年9月1日本院走访被执行人丁琨蕴未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丁琨蕴列入失信人员名单。4、2017年9月1日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丁琨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在本次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执行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丁琨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直至本案完全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臧 勇审判员 高尚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尚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