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傅令新与王文超、王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令新,王文超,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883民初3976号原告:傅令新,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王文超,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邹城市。被告:王建,住邹城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3号。代表人:马士柱,总经理。原告傅令新与被告王文超、王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傅令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傅令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傅令新负担。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