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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谢继平、徐优光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继平,徐优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谢继平,男,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优光,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谢继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优光民间借纠纠纷一案。通过E中心向被执行人徐优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失信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徐优光外出务工下落不明,通过法院四查没有查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并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0元,诉讼费650元、执行费800元及逾期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