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05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清祥与叶强、薛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祥,叶强,薛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李清祥,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叶强,男,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薛珠云,女,住长春市二道区。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叶强、薛珠云未能按本院(2015)二民二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其名下账户内存款82627.45元。本院经查询,未发现其房产、股权、工商、车辆等财产线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强、薛珠云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清祥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清祥与被执行人叶强、薛珠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代理审判员 姜 楠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梁庭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