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余成、应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成,应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06号申请执行人:余成,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被执行人:应菲,女,1992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余成与应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余成于2017年6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应菲支付执行款21467.00元,现应菲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彭毅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