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晶、黄某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南冲塘组、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晶,黄某,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南冲塘组,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059号原告:刘晶,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黄某,男,200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法定代理人:刘晶(系黄某之母),住长沙市望城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才岗,湖南嘉仕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南冲塘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南冲塘组。负责人:张建波,该组组长。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法定代表人:朱平,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刘晶、黄某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南冲塘组、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真人桥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9月1日,原告刘晶、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晶、黄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晶、黄某负担。审 判 员 李灵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