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钦民与王雪峰、张朝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终结执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钦民,张朝霞,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李钦民,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张朝霞,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王雪峰,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钦民与被执行人张朝霞、王雪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朝霞、王雪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世鸿审判员 李双根审判员 董 熔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