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镇辉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3883号罪犯李镇辉,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东山县,高中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漳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镇辉犯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39623.26元(已交清)。宣判后,被告人李镇辉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1月26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7年3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李镇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镇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五年二月至二O一七年五月累计获考核分2522.5分,获得表扬肆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镇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镇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